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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1680号

黄永辉与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永辉,牟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680号原告黄永辉,男,汉族,1959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牟勇,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

原告黄永辉与被告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黄永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永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黄永辉负担。

审判员  张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