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诚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西路263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靳新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十一区天山南路765号丽润国际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成玉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060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9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收入269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冠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