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2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坚,行长。
被执行人:赵宝合,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赵宝玉,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赵宝林,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宝合、赵宝玉、赵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宝合、赵宝玉、赵宝林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黄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
审判员 杨文祥
代理
审判员 田金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