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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1592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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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592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胜,山西省法制建设促进会晋城委员会阳城工作处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乙。

被告:于某。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乔家龙

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

人民陪审员  马国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