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592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胜,山西省法制建设促进会晋城委员会阳城工作处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乙。
被告:于某。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乔家龙
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
人民陪审员 马国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