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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488号

薛孝平、高娜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孝平,高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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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48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孝平,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初中文��,个体,户籍所在地:临县,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06年6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4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高娜,女,1993年3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临县,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4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孝平、高娜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孝平、高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底至2016年3月底,被告人薛孝平、高娜夫妻二人在本市小店区北营新村丰景佳苑南门经营一家名为鼎盛烟酒的店铺。二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香烟。2016年3月29日10时许,该店被太原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查获,从该店铺内查获芙蓉王(硬)、黄鹤楼(硬金砂)等各类卷烟958.2条。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评估,查获的958.2条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02262.88元。经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查获的香烟中,真品卷烟682.8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75.4条。2016年4月6日,薛孝平、高娜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营盘责任区刑警队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孝平、高娜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102262.88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孝平、高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孝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高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至2016年3月底,被告人薛孝平、高娜夫妻二人在本市小店区北营新村丰景佳苑南门经营一家名为鼎盛烟酒的店铺。二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香烟。2016年3月29日10时许,太原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从二被告人经营及居住地点鼎盛烟酒店及太原市小店区北营新村6号楼4单元3层东户内查获芙蓉王(硬)、黄鹤楼(���金砂)等各类卷烟958.2条。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评估,查获的958.2条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02262.88元。经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查获的香烟中,真品卷烟682.8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75.4条。2016年4月6日,薛孝平、高娜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营盘责任区刑警队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了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证人赵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丰景家园南门开着一家早餐店。鼎盛烟酒店是薛孝平和他老婆高娜开的。鼎盛烟酒店大概2010年夏天就开了,2014年年初转出去大概到了年末接回来,然后开到现在。3、证人薛某的证言笔录证实,鼎盛烟酒店是我表哥薛孝平和我表嫂高娜经营的。我表哥外甥结婚,他全家要回老家,让我临时给他看店,我是2016年3月28日晚上去的,我表哥是3月29���早上走的,我帮他看了一天店。薛孝平没有办《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薛孝平的烟一部分在鼎盛烟酒店,一部分在我表哥薛孝平小店区北营新村丰景家园6号楼4单元3层东户的家里。查烟的时候是我开的门,清点我表哥家的烟的时候我也在场。4、山西省太原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出具案情摘要证实了案件揭发的过程。5、辨认笔录证实,赵某辨认出薛孝平、高娜,薛某辨认出薛孝平、高娜。6、山西省太原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薛孝平、高娜未在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7、山西省太原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证实,2016年3月29日,太原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在鼎盛烟酒店、太原市小店区北营新村6号楼4单元3层东户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相关烟草制品,���对相关物品予以登记保存的事实。8、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实,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将查获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9、相关照片证实了查获卷烟的外观特征。10、鉴别检验报告证实,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查获的烟草制品的真假依法进行了鉴定。11、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实了查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12、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及资格证书证实了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及检验鉴定人员的检验鉴定资质。13、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实,2006年6月20日,被告人薛孝平因犯抢夺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满日期为2009年1月28日。14、被告人薛孝平当庭及侦查期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5、被告人高娜当庭及侦查期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6、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孝平、高娜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制品,非法经营卷烟958.2条,非法经营数额102262.8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孝平、高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孝平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孝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香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

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暴雨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