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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442号

长沙市东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市东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44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东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5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925862.0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