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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729号

潘大霞与陈勇、古慧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大霞,陈勇,古慧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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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潘大霞。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古慧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24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金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