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潘大霞。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古慧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24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金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