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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特162号

王子鑫与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子鑫,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162号

申请人:王子鑫,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桂林街道和平南路***号*号楼***室。

申请人: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西园镇卓宅村发电厂房第1-2层。

法定代表人:林春泉,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子鑫与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子鑫、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王子鑫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7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第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子鑫与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庄金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