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03执282号

江家钦、黄孙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家钦,黄孙福,陈致琳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江家钦,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黄孙福,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陈致琳,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江家钦与被执行人黄孙福、陈致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2016)桂06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家钦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孙福、陈致琳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孙福、陈致琳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江家钦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93900.55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7415元,执行费1309元本案在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孙福、陈致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265号、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2016)桂06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 聪

审 判 员  唐上立

代理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龙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