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2556号移送部门: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王召发,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闫伟秋(曾用名闫伟),男,1998年9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化立政(曾用名化立建),男,1998年8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召发、闫伟秋、化立政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均文
审判员 闫家华
审判员 石学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