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444号
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方琴,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宁,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陈苏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周丕海起诉被告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丕海负担。
审 判 长 余 博
代理
审判员 欧春利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