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民初6967号

应红莲与赵海波、施冬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应红莲,赵海波,施冬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967号原告应红莲。被告赵海波。被告施冬翠。本院在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应红莲与被告赵海波、施冬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应红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红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高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