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733号
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姜村工业园。
负责人:李福星,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
被告: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王公路西侧(长安造纸厂)2号楼10301室。
法定代表人:唐虎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9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天鲁
代理
审判员 陈 婷
代理
审判员 赵 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焕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