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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1民初498号

林忠与黄端智才让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林忠,黄端智才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498号原告林忠,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生,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委托代理人高希程,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被告黄端智才让,男,藏族,1973年9月26日生,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忠与被告黄端智才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端智才让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忠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忠承担。

审判员  胡亚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风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