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执4715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外支行与上海玉官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外支行,上海玉官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47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外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张桂蓉。被执行人上海玉官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曹玉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外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玉官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玉官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现有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20民初6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新

审判员陆正

审判员顾威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沈寅飞

审判长  张国新

审判员  张国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