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310号
原告:张金萍,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李阴朋,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于凤红,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萍与被告李阴朋、于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张金萍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耀和
审 判 员 经为民
审 判 员 靳学堂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