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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147号

吴忠武与陈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忠武,陈建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147号

原告:吴忠武。

被告:陈建财。

原告吴忠武诉被告陈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贾晨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应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