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147号
原告:吴忠武。
被告:陈建财。
原告吴忠武诉被告陈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贾晨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应志华 更多数据:
吴忠武与陈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147号
原告:吴忠武。
被告:陈建财。
原告吴忠武诉被告陈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贾晨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应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