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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执437号

代举与陈瑞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举,陈瑞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代举,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民警,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陈瑞复,男,1955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举与被执行人陈瑞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年双民初字第3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瑞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代举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瑞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代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瑞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杨 刚执 行 员  马立军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