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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695号

王顺凤与胡佩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顺凤,胡佩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2695号

原告:王顺凤,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明,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立,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佩良,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原告王顺凤诉被告胡佩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纪培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邵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