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2695号
原告:王顺凤,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明,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立,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佩良,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原告王顺凤诉被告胡佩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纪培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邵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