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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593号

王林军与侯刘锋、胡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林军,侯刘锋,胡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593号

原告:王林军,男,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刘锋,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胡涛,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林军与被告侯刘锋、胡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林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王林军负担。

审 判 长  付晓东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淅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