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593号
原告:王林军,男,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刘锋,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胡涛,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林军与被告侯刘锋、胡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林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王林军负担。
审 判 长 付晓东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淅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