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唐三利。被执行人王章薇。申请执行人唐三利与被执行人王章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章薇缴纳案件受理费620元、鉴定费1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章薇银行存款或收入217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闵运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