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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1940-1号

张华来与闫留所、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4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华来,闫留所,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940-1号

原告:张华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民,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留所。

被告: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63号。

诉讼代表人: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路。

负责人:顾风华,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可好、于建华,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来与被告闫留所、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华来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来撤回对被告闫留所、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兴超

代理

审判员  董延磊

人民陪审员  宋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