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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1200号

王安玉与赵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安玉,赵建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王安玉。被执行人赵建。本院在执行王安玉与赵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安玉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建中

审 判 员  王根培

代理

审判员  颜廷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