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王安玉。被执行人赵建。本院在执行王安玉与赵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安玉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建中
审 判 员 王根培
代理
审判员 颜廷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