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2672号
原告:黄某,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潭某,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黄某与被告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黄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员 姚 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中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