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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429号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福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542889-X。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志,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炯,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王建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建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祝升龙

代理

审判员  胡剑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