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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7607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林,杨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刘林,杨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60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938674-8。代表人吕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林,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杨洋,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林、杨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何 欣

代理

审判员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