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惠明,女,1956年12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苏顺利,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周惠明、苏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昌民(商)初字第1817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24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8月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周惠明、苏顺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9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苏顺利名下银行存款5274.54元,同日扣划被执行人周惠明名下银行存款2148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