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981号原告大连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建亮委托代理人毛晓涛、姜万成被告大连彩任凯添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相俊被告大连彩任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荣洙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彩任凯添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彩任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75.5元,由原告大连恒隆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维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慧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