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307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秀之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凤路8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朱海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阳市伟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月亮湾A-60。
法定代表人:梅小召。
原告东阳市秀之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伟伦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秀之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伟伦进出口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311428.7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30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审 判 员 包福建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叶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