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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97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刘保永、李素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刘保永,李素云,刘亚伟,刘保坡,邵素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城颛顼大道中段路西。负责人王利杰,职务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温胜利,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利霞,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系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刘保永,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李素云,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亚伟,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保坡,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邵素会,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邵素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井店营业所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素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井店营业所账号为62×××49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都怀文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