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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119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119号

原告:张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

被告:张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代明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