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1061号
申请人:刘红,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王亚林,女,1977年11月5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红与被申请人王亚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红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亚林所有的位于绛县飞龙小区的房产予以查封,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刘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亚林所有的位于绛县飞龙小区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利军
审判员 苏文平
审判员 卫冬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瑞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