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479号
原告:杜某某,女,1985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景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