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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1955号

张绍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绍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955号被执行人张绍义,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静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绍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绍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绍义存款人民币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庆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