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910号
原告:朱芳寿,安徽省芜湖县人。上述二原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传民,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上述二原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杰,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未到庭
被告:程建军,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安徽省宣城市。
负责人:龙宏德,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安徽省芜湖县.
负责人:郭俊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镇,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原告朱芳寿诉被告程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芳寿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芳寿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芳寿撤诉。
审判员 吴小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