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355号
原告:郑州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9号楼4单元5层30号。
法定代表人:张聪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杰,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六书,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汝国,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六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郑州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海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