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靖,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祁阳县人。被执行人贺重阳,曾用名贺从洋,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靖与被执行人贺重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飞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