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02执905号之七

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波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波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90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辉,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燕,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南京波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罡。申请执行人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预付款1700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50000元。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

审判员  余建新

审判员  毛 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