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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268-2号

廖浩强申请执行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劳动合同纠纷26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浩强,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268-2号申请执行人廖浩强,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住所地:凉山州盐源县盐塘乡郑家田村二组投资人:高洪发本院在执行廖浩强与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铧

审判员  吴正安

审判员  巫 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