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恢214-1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被执行人谭勇,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何丽娟,女,汉族,农村居民,系谭勇之妻。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谭勇、何丽娟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湘乡市征决【2015】X37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智毓
审判员 杨烈辉
审判员 成小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彩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