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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1517号之一

彭洪亮、张小琴与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揽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洪亮,张小琴,四川中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揽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517号之一

原告:彭洪亮。

原告:张小琴。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伟,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学芬,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连强,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揽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仲波,公司总经理。

原告彭洪亮、张小琴与被告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揽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依法使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陈 健

审判员 黄 林陪审员 王建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