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517号之一
原告:彭洪亮。
原告:张小琴。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伟,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学芬,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连强,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揽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仲波,公司总经理。
原告彭洪亮、张小琴与被告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揽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依法使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陈 健
审判员 黄 林陪审员 王建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