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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2737号

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张根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张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737号

原告: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方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王雷,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根法。

原告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告张根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马钧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