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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字第5522号

李杰等没收财产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帆,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字第5522号申请执行人白帆,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杰,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杰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丰刑初字第9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人李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杰其余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权利人白帆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李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白帆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李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白帆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字第55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峰

代理

审判员  贺宝刚

代理

审判员  李琳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如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