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68号
原告:许磊,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毓欣,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许磊与被告郭毓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许磊诉称,2015年6月18日,被告向其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1%,并按借款金额的1.5%向管理咨询服务方支付服务费,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双方签订了《担保借款及配套服务协议》,被告以其位于淇区南、路东阳光家天下小区单元层东户的房产一套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现借款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鹤壁市淇滨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975000元及截止2016年8月17日的利息19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