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民初9455号

王利与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利,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455号

原告:王利,男。

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职务:经理。

被告:雷举源,男。

被告:王学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利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利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