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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2482号

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与曹喜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曹喜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482号

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组织机构代码:34780872-X。

法定代表人:苏满意,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喜春,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喜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喜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曹喜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香瑞

审 判 员 张杰& # xB;

人民陪审员 郝   宗   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相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