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318号原告王嘉琪,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张清政,男,26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嘉琪诉被告张清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王嘉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王嘉琪未缴纳,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海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