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389号
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77960-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龙华商厦1单元1-3。
法定代表人:苟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娟,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肖廷辉,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廷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鸿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