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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1866号

原告梁佳与被告大同市拍卖中心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佳,大同市拍卖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866号

原告:梁佳,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

被告:大同市拍卖中心,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号中行*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元。

原告梁佳与被告大同市拍卖中心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梁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44.5元,其余2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韵娥

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

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英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