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866号
原告:梁佳,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
被告:大同市拍卖中心,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号中行*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元。
原告梁佳与被告大同市拍卖中心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梁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44.5元,其余2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韵娥
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
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英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