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408号
原告:李应聪,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上海云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298号第10幢2楼。
法定代表人:张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聪诉被告上海云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应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文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颖聪 来源:百度搜索“”